2021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布,“對先進制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3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從今年4月1日起,將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儀器儀表、醫藥、化學纖維等制造業企業納入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范圍,實行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為確保相關政策能夠落實到位,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有關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本公告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實現征管操作辦法與稅費優惠政策同步發布、同步解讀,增強政策落實的及時性、確定性、一致性。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和此前辦理增量留抵退稅(包括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相比,此次出臺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的辦理流程有變化嗎?
沒有變化。為方便納稅人辦理增量留抵退稅業務,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增量留抵退稅業務的具體流程等征管事項。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適用力度更大的留抵退稅政策,按月申請退還全部增量留抵稅額,但辦理留抵退稅的具體流程,包括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各環節的相關征管事項并未發生變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已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按照1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同時,在上述期間存在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就納稅人在該期間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
舉例說明:某先進制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1200萬元,航空旅客運輸憑行程單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100萬元。2020年12月,該納稅人因產成品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該納稅人2021年5月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1000+1200)÷(1000+1200+200+100)×100%=88%,按規定轉出的50萬元進項稅額不參與計算。
三、是否只有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九類產品中某一類產品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才能申請享受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不是。15號公告規定,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下同),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判斷納稅人是否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具體標準,是納稅人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上述9類產品合計的銷售額占比,而不是某一類產品的銷售額占比。
舉例說明: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企業“化學纖維”的銷售額占比為25%,“非金屬礦物制品”的銷售額占比為20%,“通用設備”銷售額占比為15%,“橡膠和塑料制品”和“金屬制品”銷售額占比均為15%,還有房屋出租銷售額占比為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時,“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三類產品合計的銷售額占比為60%(超過50%),符合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稅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和本公告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
四、納稅人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是否需要提交《退(抵)稅申請表》?《退(抵)稅申請表》有哪些調整變化?
本公告明確,納稅人按照15號公告和20號公告等規定,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的,需要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退(抵)稅申請表》此前作為20號公告的附件對外發布,出臺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后,該表進行了修訂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附件1重新發布。按照15號公告新出臺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規定,本公告再次修訂并重新發布《退(抵)稅申請表》,同時廢止了20號公告和31號公告所附原《退(抵)稅申請表》。
由于15號公告是對此前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擴大了適用范圍,因此,我們相應修改了《退(抵)稅申請表》中“二、留抵退稅”部分涉及適用范圍的相關欄次。具體包括:
1.將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條件的“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或實際經營期至少3個月)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修改為“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或實際經營期至少3個月)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2.如果上述欄次納稅人勾選“是”,填寫的下一欄次由“???? 年???? 月至???? 年???? 月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 ,同期全部銷售額???? ,占比%???? 。”修改為“???? 年???? 月至???? 年???? 月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 ,同期全部銷售額???? ,占比????%。”
請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結合實際經營情況按照要求填寫。其他欄次內容和填寫要求均無變化。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