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的登記是進行一些相關資料的記載,一般公司的設立變更都要經過工商登記才可以,工商登記相關閉門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登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核準后會進行工商登記,工商登記變更也是要去工商登記部門辦理的,下面介紹工商登記變更流程的相關內容。
章程修正案:
公司創建后,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而章程修正案就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章程修正案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
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身份證明:
個人一般指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涉外,含翻譯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一般指營業執照或是同等效力文件(涉外,含翻譯件)。
住所使用證明(涉及地址變更):
根據《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1.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2.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完稅證明(涉及股權變更):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交納稅費的完稅憑證,用于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最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