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信用復核
【申請條件】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或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復核。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第十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第十五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
1份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網址和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申請人對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