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級孵化器資格。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六)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于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范圍、面積等具體信息。
七、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孵化器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