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
獨資企業,西方也稱“單人業主制”。它是由某個人出資創辦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違法,愛怎么經營就怎么經營,要雇多少人,貸多少款,全由業主自己決定。賺了錢,交了稅,一切聽從業主的分配;賠了本,欠了債,全由業主的資產來抵償。我國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很多屬于此類企業。
合伙
合伙企業是由幾個人、幾十人,甚至幾百人聯合起來共同出資創辦的企業。它不同于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公司企業。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協議湊合組織起來的,結構較不穩定。合伙人對整個合伙企業所欠的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合伙企業不如獨資企業自由,決策通常要合伙人集體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業規模優勢。
以上兩類企業屬自然人企業,出資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的特點:
(1)合伙企業法規定每個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個合伙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伙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還規定合伙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還需要修改合伙協議,因此其所有權的轉讓比較困難。
公司
公司企業是按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創辦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不通過發行股票,而由為數不多的股東集資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資本無需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在出讓股權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往往具有股東身份,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樣高。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必向社會披露,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程序比較簡單,管理機構也比較簡單,比較適合中小型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其本質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公司)